2026/04/30 著作權copyright©️  金銳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很多創業者收到智慧財產局寄來的「核駁理由通知書」,第一反應都是:「是不是沒救了?」、「是不是要重新取名?」

但從實務經驗來看,這樣的判斷其實太早了。

商標審查本質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觀性,審查官也是人。 而核駁理由通知書,也並不是最終結果,而是商標審查程序中的一種「中間意見」。換句話說,審查官並不是在否定你的商標,而是在提出法律上的質疑,要求申請人進一步說明與回應。

在金銳的角度,這份通知書更像是一道題目——關鍵從來不在於「有沒有被核駁」,而在於「你如何回應核駁」。


一、 為什麼會被核駁?從商標法第30條談起

多數商標核駁,主要涉及台灣《商標法》第29條「不具識別性」,或第30條「不得註冊事由」。其中,,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商標近似所引發的核駁。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當申請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或註冊之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時,即不得註冊

但這裡有一個很多人忽略的重點:「混淆誤認之虞」並不是絕對判斷,而是個案認定。也就是說,即使商標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近似,也不代表一定不能註冊,仍需進一步判斷市場使用情形、消費者認知及商標識別性等因素,並非一律駁回。真正決定結果的,是整體市場情境與證據呈現。


二、 商標申復的關鍵,在於「證明不會混淆」

很多申請人在面對核駁通知書時,會直覺地說:「我們名稱不一樣」、「品牌定位不同」、「價格差很多」。這些說法在日常商業上或許成立,但在法律上,說服力其實很有限。

因為商標審查的核心是:相關消費者會不會混淆誤認

依照台灣智慧財產局對商標使用與識別性的認定,是否構成混淆,需回到市場實際使用狀況與消費者認知來判斷 。也因此,真正有效的申復,是把主觀說法轉換成「可以被驗證的客觀證據」。


三、用證據結構化,破解『商標近似』認定

金銳在處理商標申復案件時,很少從「辯論」開始,而是先從「證據整理」開始。因為只有當資料被系統地整理成清楚的論證脈絡,審查官才有可能重新評估原先的近似判斷。

簡單講,就是提出高營業額、高廣告費、高知名度的相關證明。實務上常見的像是:長期使用的行銷與廣告紀錄、社群平台(如FBIG)的經營數據、實體或電商平台銷售資料與發票、媒體報導或品牌曝光紀錄等等,這些資料的目的只有一個——
證明在市場上,消費者看到這個商標時,會直接聯想到特定來源,不會與他人混淆。

這在法律上,就是「後天識別性」。一旦能夠證明市場上已形成穩定的識別連結,原本建立在「可能混淆」基礎上的核駁理由,就會產生動搖。


四、透過減縮商品範圍,降低混淆誤認風險

除了證據之外,另一個經常被忽略的關鍵,是申請時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範圍」

台灣商標法第30條之所以適用,是因為兩個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發生衝突。如果這個前提被改變,混淆的風險則自然可能降低。

例如實務上常見的情況:

對方的商標主要保護在經營服飾商品,而申請人的品牌核心是皮包皮件,但在提交商標申請時一併涵蓋了服飾類別,導致審查上被認為高度重疊。這種情況下,收到「核駁先行通知書」的問題往往不在商標本身,而是申請範圍過廣。這時我們就會建議採取「減縮商品項目」,將申請範圍限縮至實際營業核心,就有機會讓審查官認為雙方在市場上的接觸機率大幅降低,進而排除混淆誤認的可能。

這種做法看似退讓,但實質上,是以更精準的方式保住商標。


五、談判與共存:法律之外的商業解決方案

當證據補強與範圍調整仍無法完全排除審查疑慮時,實務上還有另一條重要途徑——
商標並存協議

依商標法規定,若在先權利人同意,且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商標仍有機會被核准

實務上,很多品牌其實也並不排斥他人使用近似商標,而是缺乏清楚的界線與保障機制。透過適當的談判與法律設計,把「潛在衝突」轉化為「可控共存」,往往能突破法律論證難以解決的僵局。


結語:核駁不是結束,而是策略重整的起點

商標申請並非一次性決定的程序。核駁理由通知書的存在,其實是讓申請人有機會重新檢視自己的品牌定位、證據與法律主張。

真正影響結果的,從來不是「有沒有被核駁」,而是:你用什麼方式回應核駁。

在金銳,我們不把申復當成補件,而是當成一場策略重建——從證據、法條到市場布局,重新建立商標的保護基礎。而商標從來不只是一個名稱,更是品牌在市場上的識別與信任。當它出現裂縫時,修補的方法,會決定它未來能走多遠。在品牌保護路上,金銳將持續以專業和實務經驗,協助品牌主/企業走向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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