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文中 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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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說申請中國大陸商標沒有用了!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通過!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及附則。

雖說《民法典》沒有將知識產權規定單獨成編納入。

中國大陸為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高侵權違法成本,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規定引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附《民法典》涉及知識產權及合同部分如下:


第一編 總則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二編 物權

第二分編 所有權

第十八章 質權

第四百四十條 【權利質權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的設立及轉讓限制】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三編 合同

第一分編 通 則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五百零一條 【當事人保密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分編 典 型 合 同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六百條 【知識產權歸屬】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第二十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八百四十三條 【技術合同定義】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條 【技術合同訂立的目的】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八百四十五條 【技術合同主要條款】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條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及使用費】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採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採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後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採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查閱有關會計賬目的辦法。

第八百四十七條 【職務技術成果的財產權權屬】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條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財產權權屬】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條 【技術成果的人身權歸屬】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八百五十條 【技術合同無效】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條 【技術開發合同定義及合同形式】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適用技術開發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八百五十二條 【委託開發合同的委託人義務】委託開發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提出研究開發要求,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條 【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義務】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八百五十四條 【委託開發合同的違約責任】委託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五十五條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主要義務】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開發工作。

第八百五十六條 【合作開發合同的違約責任】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五十七條 【技術開發合同解除】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百五十八條 【技術開發合同風險負擔及通知義務】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八百五十九條 【委託開發合同的技術成果歸屬】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八百六十條 【合作開發合同的技術成果歸屬】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八百六十一條 【技術秘密成果歸屬與分享】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收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在沒有相同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前,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定義】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類型和形式】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條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的限制性條款】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但是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八百六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限制】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人主要義務】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被許可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八百六十七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主要義務】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八百六十八條 【技術秘密讓與人和許可人主要義務】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前款規定的保密義務,不限制許可人申請專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條 【技術秘密受讓人和被許可人主要義務】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轉讓費、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條 【技術轉讓合同讓與人和技術許可合同許可人保證義務】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八百七十一條 【技術轉讓合同受讓人和技術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保密義務】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許可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二條 【許可人和讓與人違約責任】許可人未按照約定許可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百七十三條 【被許可人和受讓人違約責任】被許可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許可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百七十四條 【受讓人和被許可人侵權責任】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或者許可人承擔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五條 【後續技術成果的歸屬與分享】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條 【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

第八百七十七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法律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節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條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定義】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條 【技術咨詢合同委託人義務】技術咨詢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接受受託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條 【技術咨詢合同受託人義務】技術咨詢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違約責任】技術咨詢合同的委託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託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託人按照受託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二條 【技術服務合同委託人義務】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三條 【技術服務合同受託人義務】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八百八十四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違約責任】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未按照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八百八十五條 【創新技術成果歸屬】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託人利用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託人。委託人利用受託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人。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八百八十六條 【工作費用的負擔】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對受託人正常開展工作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託人負擔。

第八百八十七條 【技術中介合同和技術培訓合同法律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一節 夫 妻 關 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七編 侵權責任

第二章 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附 則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 【法律術語含義】民法所稱的「以上」、 「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施行日期及舊法廢止】本法自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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