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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品牌要發展加盟,現在就是最好商標申請時機!

請Google的Gemini把法院判例(110年度訴字第3658號)修改成一篇故事說給你聽

<<村上春樹風格>>

這個故事發生在一個沒有名字的城市裡。
故事的主人公是我,一個普通人。我和我的朋友楊O益一起經營一家髮廊。
有一天,我們遇到了一個叫做陳O敏的人。
陳O敏是一個很有想法的人,他認為我們的髮廊很有潛力,應該要好好發展。


於是,我們三個人就合夥開了一家新店。
新店的名字叫做 ZOSS。ZOSS 的商標是陳O敏設計的。

ZOSS 開業後,生意非常好。我們三個人都賺了很多錢。
但是,後來發生了一件事,讓我們的關係變得緊張起來。

陳O敏擅自去申請了 ZOSS 的商標。
我和楊O益知道後,非常生氣。
我們認為,ZOSS 的商標應該是合夥財產,不能讓陳O敏一個人獨佔。

於是,我們就把陳O敏告上了法院。

-結局-
法庭判決陳O敏勝訴。
我和楊O益敗訴了。
我們對判決結果感到非常失望。
但是,我們並沒有放棄。
我們決定要繼續努力,把 ZOSS 做得更好。
我們相信,總有一天,我們會成功。

回到現實生活,
Zoss Salon在台灣已經七個縣市都有分店,
光台北市就七個分店,
現在商標持有人是一間公司,
已經看不到原先提告的這兩位黃姓與楊姓夥伴。

從法院判例可知,
創辦人陳O敏早於101年就設立,
「ZOSS樂活無氨染護沙龍-忠孝店」粉絲專頁,
其他股東於103年2月18日起陸續合作投資經營數間ZOSS造型沙龍並且簽訂合約,
陳創辦人卻遲至108年才向智財局申請商標,
未料黃姓和楊姓合作股東卻向智財局提起第三人意見書。
智財局最後認可陳創辦人的申復理由給出核准審定。

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身為品牌創始人,你本來就應該先申請商標保護。
這不僅是品牌初衷,更是對消費者的交代。
一旦有任何人要降低產品服務品質,
讓消費者混淆誤認,
唯有智財局核發證書的商標權人可以發動「權利侵害救濟」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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