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國際跨政府組織或國內外著名且具公益性機構之徽章、旗幟、其他徽記、縮寫或名稱,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不得註冊。
「白底紅十字」 圖形一定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嗎
商標圖樣中包含「白底紅十字」 圖形者,仍應進一步判斷該部分整體呈現,予相關消費者的認知,是否與紅十字會有所關連。
例:
(一) 有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適用之處理方式
商標圖樣中包含「白底紅十字」之圖形申請註冊,如經認定相同或近似於紅十字會之「白底紅十字」標誌,且有致公眾誤認誤信該商標所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與紅十字會有所關連,而依商標法第31條第2項規定發給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時;若圖樣中所包含之「白底紅十字」 圖形刪除後,並不會改變原商標圖樣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之同一印象者,可來文刪除該「白底紅十字」圖形,以排除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適用。
例:
相對於商標法,以保障、維護國民健康為立法目的之食品、健康食品,以及化粧品相關法規,已設有更具體明確之禁止標示規定、法律效果及認定標準,避免消費者誤認誤信商品具有醫療效能之情況下做出錯誤的購買決定,進而受到損害。
若商標圖樣中包含十字圖,且另有宣稱醫療效能之文字或圖案所構成,例如:宣稱能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等,則可作為商標圖樣整體仍有宣稱醫療效能意涵之佐據。
此類商標圖樣若指定使用於食品、健康食品,抑或化粧品等範圍內之商品,依法屬於不得宣傳醫療效能之商品者,自易有使公眾誤認誤信該商品性質、品質之虞,應有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之適用。
例:
※本件商標指定使用於化粧品、髮乳、清潔乳液等商品,除十字圖外,另有「兒童專科」文字,易傳達該商標之商品具醫療效能之觀念印象,且特別適合於兒童使用等意涵。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故本件由「十字圖」搭配「兒童專科」文字所組成之商標圖樣整體,自易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之性質或品質之虞,而有商標法第 30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之適用。
(二) 其他申請商標因第30條第1項第5款被駁回案例
※源自於講究精緻服務與品質的歐洲,於西元1929年在巴黎成立,一開始為城市組織,西元1952年發展為歐洲旅館金鑰匙組織,西元1972年才正式成立了國際旅館金鑰匙組織。
※本件商標圖樣上「五個互扣的環圈」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之五環會徽近似,僅有無顏色搭配設計之些微差異,異時異地隔離觀察之際,自有使公眾誤信其服務之內容與該組織相關,而產生誤認誤信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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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O」為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之縮略表示,該組織係歐洲及北美國家共同建立的國際跨政府組織,成立目的為建立軍事聯合防衛體系以確保區域安全,台灣慣稱為北約或北約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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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法國殖民地中官方語言為法語的國家所組成以保護智慧財產權為目的的一個區域性聯盟。總部設在喀麥隆首都雅恩德,統一管理各個成員國的商標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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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之「紅十字標誌」近似 |
結論
商標申請時,如LOGO圖樣含十字圖樣,我們可以透過以下幾點來規避並提高過件機會:
1. 遇到白底紅十字的申請時,可以嘗試用墨色申請來避免;
2. 十字符號不能結合醫療效能之文字或圖案;
3. 文字檢索除了透過智財局檢索系統查詢是否有前案外,同時也要記得GOOGLE一下,以避免使用到跨國知名組織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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