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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植物品種權

植物品種權是保護植物品種及育種者努力成果的智慧財產權。

育種者育成新品種並經取得品種權利保護後,於品種權期間內可享有專有權(即只有你可以用)、排他權(排除他人未經同意擅自生產、繁殖、銷售或輸出/入其培育的品種)、授權權(授權他人使用,收取授權金,將品種利益最大化)。

 

植物品種權之期間:

⓵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自核准公告之日起25年;

⓶其他植物物種的品種權期間為20年。

 

品種權人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有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對其侵害品種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育種者的姓名表示權受到侵害時,得請求表示育種者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植物品種權的申請要件

具備新穎性、適當品種名稱之2個形式要件,以及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之3個實質要件,即可申請品種權。

 

a. 品種名稱:不得單獨以數字表示、與同一或近緣物種下之品種名稱相同或近似、對品種之性狀或育種者之身分有混淆誤認之虞或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b. 新穎性:指一品種在申請日前,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售或推廣其種苗或收穫材料,在國內未超過1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6年,其他物種未超過4年者。

c.可區別性:指一品種可用一個以上之性狀,和申請日之前已於國內或國外流通或已取得品種權之品種加以區別,且該性狀可加以辨認和敘述者。

d. 一致性:指一品種特性除可預期之自然變異外,個體間表現一致者。

e. 穩定性:指一品種在指定之繁殖方法下,經重覆繁殖或一特定繁殖週期後,其主要性狀能維持不變者。

 

品種權的申請應備文件及審查

品種權為屬地主義,台灣由農業部農糧署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邀請國內專家學者組成各類作物之審議委員會,並依據該辦法規定進行審查,並應將審查結果作成審定書,敘明審定理由,通知申請人。一般而言,申請案自申請到發證需約1~3年。

 

申請應備文件:

1. 植物品種權申請書1份

2. 植物品種說明書10份

3. 品種特性彩色照片光碟1份(申請品種與對照品種特性彩色照片3張,請存JPG圖形檔,並含植物品種權申請書、說明書及性狀調查表電子檔)。

4. 申請費新台幣2,000元。

5. 如主張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得採用書面審議者,需檢附經認證之性狀檢定報告書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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