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5 著作權copyright©️  金銳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我不想要簽了合約讓自己限制只能給一間代理商。」
我記得當時副理是這樣跟我說。

後來那位副理跟我們事務所業務同仁聯繫的時候,居然是討論韓國商標被搶註冊該如何處理。雖然和代理商要不要簽合約和國外商標申請是兩回事,不過公司要擴大發展,魔鬼藏在細節裡,一定要注重保護總公司的權益。

發展加盟連鎖或是海外布局,要注意
商標是採屬地主義,有註冊保護的國家才有專用。

商標權的申請應由台灣總公司提出,不應該讓給海外代理商。

一旦海外代理商擁有了商標權,至少會有兩個問題。
首先,如果海外代理商不繼續找總公司生產製造或仰賴總公司行銷,反而找外部製造商,也不會商標侵權。

再來,海外代理商如果不繼續向總公司進貨,總公司也沒辦法找其他代理商在當地銷售,因為總公司反而沒有當地商標權。

一般能用錢處理的事情都是小事,但商標權一旦被申請走,如果還在合約期間內可能不會覺得有問題。一旦合約結束,若超過法定評定他人商標的時間,像台灣是五年內,這時候要評定他人就很困難。像是蘇打綠樂團當時很難撤掉經紀人林暐哲音樂社註冊十年的「蘇打綠」,就是因為商標已經經過十年延展,早已來不及「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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