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是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取得之排他權利,得就著作為重製、改作、編輯、出租、散布…等行為。而為使社會大眾能基於學術、教育、個人利用等非營利目的,於適當範圍內逕行利用他人之著作,使著作權於特定情況下有例外不構成侵權之規定。
合理使用判斷基準
判斷著作的使用是否為合理使用,有四個判斷基準: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所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合理使用常見QA
1.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有關著作權法第55條規範,須符合「非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為特定活動(不能為經常性活動)」等要件,才能主張合理使用。
以公司尾牙表演為例,如果演出者是一般演藝人且有支付表演報酬,就應該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得以利用該著作。若為公司員工自行演出或是特定主題、節慶所舉辦的「歌唱大賽」、「音樂欣賞」等,不是經常性的特定活動、未向觀眾收取入場費、未向演出者提供報酬,就符合合理使用規範。
2.教師授課使用著作之合理使用認定
著作權法第46條規範,需符合「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所為的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也就是教師所使用的著作,必須與授課內容有關且為一定會使用到的,此外也需要衡量著作的種類、用途、重製的質與量,不得傷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
科技快速發展以電腦授課為常見態樣,為便於授課,常有教師將授課相關資料或著作上傳雲端供學生下載。而提供學生下載的著作內容,除須符合前述所提及要件外,還需要採取合理的技術措施,比如設置僅限該課堂學生下載機制等,防止與該課堂無關之任意第三人接受課程內容或教材,才有符合著作之合理使用。
3.於網路或撰寫中引用他人著作之合理使用認定
網路常見引用他人著作的行為,當引用著作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及第65條第2項與「合理使用」有關規定,並依據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作者,才屬於合理使用。
如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以公開發表之著作」,也就是若將他人著作當作引註、參證或對比,而僅使用著作的一小部分,主要仍以自己撰寫的經驗、心得或論述,才有符合「合理使用」。
若是想分享他人著作,比較推薦直接提供超連結,因為超連結可以直接導向該著作。但如果是直接複製圖片、上傳影片,則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若沒有取得授權,就可能產生侵權的問題。
4.營業場所使用正版CD或合法串流平台撥放音樂是否侵害著作權人之公開演出權?
購買正版CD是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而合法串流平台也是授權給付費的個人收聽,所以兩者並未取得著作的公開演出權,所以應該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會構成侵權。
補充1 音樂著作之集管團體
補充2 錄音著作之集管團體
目前錄音著作之集管團體(ARCO、RPAT)僅管理部分公開傳輸權利(網路同步播送)。至於部落格、社群網站等影音平台利用錄音著作,不屬於網路同步播送的公開傳輸利用行為,集管團體只能協助查詢著作財產權人所在,無法提供授權服務。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