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侵權的認定
商標侵權根據使用方式分成兩種類型,各別依據為商標法第68條、第70條。
※新商標法於民國111年05月04日修正公布之第 68、70、95~97 條條文,施行日期暫時未定。本文以下所列法條皆為新修正之內容。
1、一般商標侵權(商標法第68條):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舉例說明:
a. 餐廳的註冊商標是「NNB」,其他餐廳也使用「NNB」的商標>>>同名侵權
b. 註冊商標是「NNB」,其他餐廳使用「VNB」,字型跟設計與「NNB」餐廳很類似,有讓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
商標是否混淆誤認,目前實務上是參考智慧財產局混淆誤認之審查基準,會透過商標本身外觀/觀念/讀音是否近似、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商標識別性、消費者熟悉程度、商標申請人是否善意等等因素綜合判斷。而判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則需由法院依個案具體判斷。
※第 68 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為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
2、擬制商標侵權(商標法第70條):
間接侵權的專業用詞是「擬制侵害」,俗称「順風車」行為,指侵權者針對著名商標,想要透過搭順風的方式,攀附他人商標聲譽,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類似著名商標的「擬制侵權」行為。
※舉例說明:
電影「海角七號」是家喻戶曉的知名電影,但若是把「海角七號」用來註冊保健營養品,則會有侵害他人著名商標之風險,導致商標無法註冊通過。
※第 70 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商標侵權的責任賠償
商標侵權會有民事和刑事責任,商標權人對侵權者,可要求其停止侵害行為,並銷毀侵害商標權的物品、原料等;對有侵害之虞者,可請求防止之。
1. 商標侵權之民事賠償
以民事救濟來說,商標權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根據商標法第71條,主要有4種賠償方法,商標權人可以擇一請求賠償:
1. 註冊商標通常所可得利益減掉受侵害所得利益(即因被侵權所受損失的費用);
2. 依侵權行為所得利益(即侵權者因此而得到的利益);
3. 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的1500倍以下(即查獲侵害商標權的商品『零售單價』的1,500倍以下金額);
4. 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即商標權人如果授權他人使用商標可以得到的金額)。
※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他商標權者),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商標法第69條)
2. 商標侵權之刑事責任
至於刑事責任(具備侵害故意),根據商標法第95條、97條、98條及刑法第38條,有:
1. 產制仿冒品 (商標法第95條)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2.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的仿冒品者 (商標法第97條)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 萬元以下罰金。
3.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及提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品(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沒收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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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遭遇商標侵權時要如何維權
NO.1 默默蒐集證據公證留存
先默默蒐集被侵權的證據,如:從侵權者的官網、FB、各電商平台等等
NO.2 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存證信函最主要是要達成法律上「證據保存」、「告知」目的
NO.3 和解、檢舉或訴訟
在寄發存證信函後,若對方無回應或態度強硬無法達成和解,就可以向保智大隊進行檢舉。若無法達成和解賠償共識,就會由檢察官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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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維權之前還是要先考慮一下維權的目的,看你是想要:
1. 只要對方撤掉並馬上改掉logo
2. 希望得到賠償(和解金)
3. 希望打官司讓對方可能有刑責,也讓其他同業知道我們有在積極維權的
其實,並非每一件商標侵權都是故意的。因此,金銳提醒大家,#要做行銷先請商標,不管今天我們是有新品牌要申請商標,還是要進行商標授權(被授權),都建議您委託專業的商標事務所,為您的品牌進行商標申請保護及規劃,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侵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