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1 著作權所有金銳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1. 要做行銷先請商標


NFTNon-fungible token)是什麼?是「非同質化代幣」,是建立在區塊鏈上流轉的一種新型態的數位資產,擁有獨一無二的一串識別代碼,具有不可替代、不可拆分性。換句話說,就是把虛擬的物品資產化,比如:一幅畫、一段音樂、一張圖,甚至一塊土地、一場展覽都可以在NFT市場交易。

 

自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各行各業都轉向線上,而NFT的快速發展讓不少公司、創作者紛紛將目光放向NFT市場。像近期爆紅的馬來西亞歌手黃明志、南韓偶像團體防彈少年團經紀公司都紛紛投入NFT市場。而據網資料,一間知名的加密貨幣投資網站,最近就以240萬美元,買下一塊虛擬土地,刷新成交價紀錄;俄羅斯知名的國家隱士廬博物館,也舉辦了他們的第一場全虛擬展覽,民眾只需要透過網就可以親身感受NFT的魅力!而台灣亦有首家NFT炸雞店──師園鹹酥雞,NFT上架一天內漲幅就超過100倍,可見NFT的熱門力度。

 

雖然NFT可以大幅提升資產流通性與交易流轉效率,使更多玩家競相加入交易市場,不過目前亦累積了不少行使智慧財產權的案例,如:Take Two公司推出的摔跤遊戲模擬真實的WWE摔跤比賽中,其中一位虛擬人物身上的刺青就遭刺青師提起侵害著作權的訴訟。查目前在大陸商標局檢索資料已知「元宇宙」商標已有超過4400件申請案,但「元宇宙」目前並無明確被認定在尼斯分類為什麼類別,在電子商務或虛擬貨幣相關法規尚未出台前──提醒各位玩家上架NFT前,為避免有不肖業者以相同NFT名字做商業利用宣傳,建議仍應先申請商標。

 

2. 商標有分類別,有指定才有專用


台灣商標採國際尼斯分類,共45個大類,1~34類為產品類別,35~45類為服務類別,且標為屬地主義,各國要專用需個別提交申請。雖然目前在元宇宙還沒有相關智慧財產權維權成功案例,但著名運動品牌耐吉 (NIKE) 已分別在美國和台灣商標局就其品牌名與「JUST DO IT」等標語提出在虛擬貨品、販售虛擬貨品的通路等的申請。 

 

為例:

 

 

09

35

41

台灣

可下載的虛擬商品

以虛擬商品為主之零售商店服務;以虛擬商品為主之線上零售商店服務

線上不可下載之可於虛擬環境中使用的虛擬足部

美國

可下載的虛擬商品

虛擬商品零售服務之線上虛擬零售服務

線上不可下載之用於虛擬環境的虛擬藝術品、玩具及配件

 

欲佈局「元宇宙」智財市場?商標申請類別建議:

 

09類:可下載的虛擬商品、應用軟體等,即用於線上虛擬世界使用之物品、作品、電玩與遊戲內資源、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之電腦軟體程式等。

 

35類:以虛擬商品〔即線上使用之(商品)……〕為主之線上零售商店服務。

 

41類:娛樂服務-即提供線上不可下載之可於虛擬環境中使用的虛擬物品、遊戲服務(由電腦網路)、提供線上遊戲服務(由電腦網路)等。

 

3.「 元宇宙」世界如何保障商標權及著作權


在尚未有針對元宇宙、虛擬貨幣的智財相關法規出台前現行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在元宇宙中保護智慧財產主要依靠商標法、著作權法規範,而虛擬貨幣之NFT則因為係以虛擬物作為價值的單位,例如一張攝影著作、或一張畫作,所有的物都有稀缺性,所以NFT或可主張「著作權」加以保障。

 

商標權保障的就是在註冊類別上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他人不可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作為標識使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但因目前尼斯分類規範品項並無新增相關品項,申請相關產品或服務目前需要以自訂義名稱提交申請

 

著作權,台灣與大陸均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取得著作權。又著作權是採屬地主義,如果要在不同地方主張著作權,就必須符合當地有關著作權的法規範。

 

如果要跨國主張著作權,國際間最早且最重要的著作權相關公約,即是伯恩公約。伯恩公約內規範了以下幾點原則,使各國間著作權規範之差異:

 

1. 國民待遇原則:受本公約保護之著作,其著作權人在會員國中享有與其他國國民相同之權利,以及本公約特別賦予的權利。

 

2. 獨立保護原則:各會員國對於應該保護之著作,一個國法律保護,而不受該著作在其他國家如何被保護。

 

3. 屬地主義:主張著作權之、保護其權利之方法,應該依主張保護所在地國家規定。

元宇宙正夯,NFT正在浪潮上,若有不肖人士手腳比較快可能就搶先申請商標了。所以,發行NFT之餘也還是要注意有沒有可能會再用同名作為商標與廠商跨界聯名或進行商業上的授權合作,有的話就建議應該提前布局商標申請取得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