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0 著作權copyright©️所有 金銳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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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戲謔仿作及判斷基準
「戲謔仿作」是指借用著名商標或著作,以具有調侃、揶揄、諷刺、批判等娛樂效果的方式進行改作。起源於美國法,戲謔仿作原則上屬言論自由的範疇,但若逾越適當界線,則可能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何為正當的戲謔仿作?台科大陳昭華教授於《著名商標之戲謔仿作》提出下列判斷基準:
1.須具備詼諧、諷刺或批評等娛樂性,並同時傳達兩商標對比矛盾的訊息。
2.消費者看到戲謔仿作的商標,就會聯想到著名商標。
3.兩商標具有相當距離,消費者可以明確區別,不致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4.戲謔仿作商標經言論自由的嚴格審查,具有犧牲商標權,而保護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的必要性。
5.無不當利用著名商標,或有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美國學者另提出以下兩點:
1.須具轉化事實:轉化性(transformative)的利用,表達出自己的不同觀點,並對既有著作有所評論,即利用人為原著作增添了新的價值。
2.不可取代原著作市場:類似於我國對於著作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第4款)所規範的,須考量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應特別留意:作品須能使消費者看得出為仿作,不會誤認為是「與知名品牌聯名合作」,否則僅為攀附名牌商譽、商業上搭便車的違法行為。
戲謔仿作侵權案件
「流淚香奈兒案」-
(台灣103年度刑智上易第63號刑事判決 圖片來源:司法院判決書)
「聯名粉餅案」-
法院特別指出「商標戲謔仿作合理使用,須符合兩項要件:
(一)必須清楚傳達「與原作沒有任何關係」的訊息,而無欲混淆消費者或搭商標權人商譽便車之意圖。
(二)使用行為本身使原作與仿作間產生有趣的對比差異,表達出戲謔或詼諧的意涵或論點,並為消費者立可察覺為戲謔仿作」,本件業者引用美國經典玩笑「My Other Bag」並非台灣消費者所熟悉與瞭解,更於商品廣告文宣強調「名牌」、「名媛」時尚等語,難認並無混淆消費者的意圖,經判定侵權。
(台灣108年度民商上字第5 號判決 圖片來源:司法院判決書)
結論
因各國文化底蘊、社會背景、歷史脈絡等的影響,戲謔仿作在各國均有不同的認定,但不論是著作權或商標,均是以「合理使用」為主張依據,金銳提醒大家在發想創作時仍需留意界限,以免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