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0 著作權copyright©️所有 金銳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近期,知名廣播電台主持人馬世芳就其節目「耳朵借我」與Alian原住民廣播電台的著作權爭議話題討論頗高,大家都知道作品的創作人即著作人並擁有著作權,但如果是僱傭期間的作品要如何劃分其權利所屬呢?
我們通稱的「著作權」包括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兩種。通常,僱傭期間的作品其著作財產權歸僱傭人享有,如另有合約約定者則依合約;除此,另有一種「委託創作」方式,如無合約約定,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出資人僅可利用該著作:
著作人格權﹣屬於無形的利用,通常是著作人(創作人)所有,包含有姓名表示權、公開發表權、禁止不當改變權等,為不可轉讓、繼承的一種權利,但若為僱傭(委託)關係時,則視其合約是否有約定權利的歸屬方,沒有特別約定者仍歸著作人所有。
著作財產權﹣屬於有形的利用,包含重製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出租權、散布權、輸入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等。一般為僱傭人享有,如另有合約約定則依合約。
也就是說關鍵點還是在合約的內容上,是否有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和人格權的歸屬。原則上,如果電台主持人與電台之間為僱傭關係,而節目「耳朵借我」屬於僱傭期間的工作成果,依著作權法第11條,則著作財產權應屬電台方所有。而如果電台方單純只是出資方,其與主持人之間僅為委託外包時,則可依著作權法第12條決定其節目的著作權權利歸屬。
著作權法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權法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以現行市場來說,不管是委託外包、僱傭或 IP 授權的合約,我們都須清楚:
1、合約裡對「著作權歸屬」的明確約定
著作權法有明確規定「從其約定」。也就是說,只要合約內容上有明確列出甲乙雙方分別在「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上的歸屬,那就須依其合約來劃分,未來如有發生爭議合約也會是非常有力的證據。先不論現行市場機制是否有利於僱傭方(出資方、委託方),單就甲乙雙方和「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來說,權利的歸屬將可能出現如下幾種情況組合:
|
全部 |
全部 |
甲 |
乙 |
甲 |
乙 |
雙方各享有其一 |
雙方各享有其一 |
|||||
著作人格權 |
🔘 |
🔘 |
🔘 |
|
|
🔘 |
著作財產權 |
🔘 |
🔘 |
|
🔘 |
🔘 |
|
2、沒有合約或合約裡沒有對「著作權歸屬」的明確約定
依著作權法規定,在沒有合約約定的情況下,「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均屬著作人(創作人)享有。
當合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權利歸屬時,應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a. 雙方為僱傭關係時(著作人為受僱人),則「著作財產權」歸屬僱傭方,「著作人格權」歸屬受僱方(創作人);
b. 雙方為「委託創作」關係時(著作人為受委託人),則「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著作人所有,委託方(出資方)僅可利用該著作。
如為授權使用時,授權合約則應注意:a. 授權時間 b. 授權地點 c.授權對象 d. 授權範圍 e授權費用 等幾個重點,如需詳細合約範本👉聯絡我們👈️,或FB搜尋「金銳商標」諮詢更多關於著作權的問題。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