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行銷先請商標這話絕對沒錯!看看,這又一起因沒有及時註冊商標而起的紛爭。
 
台北知名麻辣火鍋店「鼎旺」於20153月被曹姓外甥註冊商標。
創始方得知後主張較他人先使用而提起異議,智財局撤銷註冊第01796391號「鼎旺」商標。
曹某不服而提告,最高行政法院最終認為曹某搶註判定敗訴。
 
讓我們一起來圍觀一下
 
何為商標「先使用」?
商標「先使用」是指在別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已將近似於別人申請註冊的商標使用於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且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此情況下,可主張商標「先使用」繼續使用。
 
但,商標「先使用」不僅須符合商標法第5條商標使用之規定,還應證明其商標在「交易過程中使用」以及「可致相關消費者認識且其使用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商標法第5條: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鼎旺麻辣鍋自民國81年創立至今已逾25年,且迭經報章、雜誌報導宣傳,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故鼎旺麻辣鍋創始方可主張較他人先使用而提起異議。
 
雖然台灣商標法採註冊主義,對於先使用而未註冊的商標原則上不予保護。但為了避免搶註等不公平競爭,又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之「防止搶註條款」對於先使用而未註冊之商標仍酌予保護。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不得註冊。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曹某於民國85年受邀加入鼎旺幫忙,104年未經創始人同意搶先申請註冊「鼎旺」商標。更於同年6月在附近開設「老鼎旺麻辣鍋」,企圖攀附「鼎旺麻辣鍋」商譽,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明顯有惡意仿襲之嫌,「鼎旺」商標的註冊,足以致使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據爭商標識別性及信譽之虞,自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12款規定之適用等。
 
然,曹某在答辯時舉出「鼎旺」曾於民國878月被案外人(鼎王麻辣鍋的創辦人陳O明)申請為註冊商標,他是先去申請廢止陳O明的商標之後才重新申請註冊「鼎旺」,故他並非搶註。
 
對此,最高院強調,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中「他人先使用之商標」,是指該商標的使用早於系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日,所以惡意仿襲先使用商標而申請註冊者,不得以先使用商標業經第三人使用或註冊為由,而排除該款之適用。
 
最後,雖然「鼎旺」成功阻止了搶註,但其耗費的時間、精力都是難以評估的,且並不是每一個商標都可以如此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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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http://bit.ly/32dngQP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8年度判字第602號: https://www.lawsq.com/book/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商標異議/45828846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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