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域名稱(domain name)簡單來講就是網址,每一個網址都是獨一無二的,不會有兩個一模一樣的網址。目前.tw網域名稱由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負責註冊管理,「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及「台北律師公會」擔任.tw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判斷域名註冊或使用是否侵害他人商標權,首先要先瞭解兩點:
01、網域名稱採先申請先登記原則
即使有商標權,特定的網域名稱也可能因其他人有使用需求而先行註冊。
02、網域蟑螂(cyber squatter)
商標有商標蟑螂,網域自然也有。因先申請先服務的原則以及網域名稱的唯一性,部分有心人士就可能先將他人所欲申請的網域名稱搶先註冊後待價而沽。
了解以上兩點後,再來綜合判斷網址的註冊或使用,是否構成「商標使用」,以及該註冊商標是一般商標還是著名商標。
01、一般商標
1.若網域註冊日或該網域註冊人實際經營日早於商標註冊日,通常取回網域名稱的機會不大。
2.若網域擁有者在商標申請日後才開始經營,並以該網域名稱為行銷重點,且經營之事業又與商標註冊登記項目重疊時,則可能被認定有使用他人商標作行銷使用,須負商標侵權責任,商標權人可透過商標法第69條規定排除侵害。
02、著名商標
依商標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商標而以該商標中的文字作為網域名稱,而致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商標權人得依商標法第69條規定予以排除侵害。
▲商標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商標法第 69 條: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除了前述透過商標法規定處理外,台灣還可透過「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若登記人的網域名稱與他人的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他人得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而由該機構的專家小組決定是否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目前的申訴處理機構為資策會科法中心及台北市律師公會。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本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http://bit.ly/31rDtRX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http://bit.ly/3bdZmsE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http://bit.ly/2Sju7V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