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略
爭議商標:「五姊妹」
商標權人:陳O中
商標異議人:戴O平
陳O中於101年2月1日取得「五姊妹」商標專用權。
隨後,戴O平對該商標提出異議,表示該商標是其在先使用的商標,再加上先註冊人的公司與其具有地緣關係,故先註冊人有搶註冊之虞。
其次,戴O平又主張,「五姊妹」商標經過其使用已成為著名商標,而陳O中註冊該商標有混淆消費者之可能,該商標不應予以註冊。基於上述兩點,戴O平對註冊第01504027號商標先後提起異議、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經智慧財產局判定,最後「五姊妹」商標權仍由陳O中取得。
※金銳說
1、針對戴O平提出-“「五姊妹」商標是他在先使用”的部分:
認定商標是否有先使用,應參考商標法第五條規定之商標使用判定-基於行銷之目的,將商標使用在商品或其包裝容器、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的物品、用於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商業文書或廣告,以及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標有商標的商品。
而在異議程序中,戴O平提出的證據(如非凡新聞報導、壹週刊採訪等)中提及的是「五姊妹翻譯社」及經營模式,至多能證明有將「五姊妹」作為商號名稱或以「五姊妹翻譯社」名稱從事商業活動,所以在此部分並無法證明戴O平有先使用「五姊妹」商標。
・需注意-公司、行號等名稱在商業司進行登記,並不代表取得商標權!如:「鴻海」在商業司登記在案的就有64家,而取得商標權的只有郭董的「鴻海」。
2、著名商標該如何認定?
戴O平主張「五姊妹」商標經過其使用已成為著名商標。
依商標法第31條規定,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才能稱為著名商標。在佐證著名的時候,應提供商標的使用期間、宣傳期間、商標申請或註冊期間,並同時應說明該期間的使用範圍及地域。同時,商標曾經成功執行權利的紀錄或曾經被行政、司法機關認為著名的相關資料,也可以作為佐證商標著名的證據。
最後,金銳商標建議大家在商標註冊前後,都要將商標實際使用方式拍照或掃描留存,不僅可以輕鬆面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同時也可將保存的資料作為企業品牌的發展歷史、未來規劃的一部分。
來源:智慧財產法院
爭議號:
中台異字第G01010430號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行商訴字第42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判字第97號行政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