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福建省晉江市池店赤塘制鞋七廠的註冊商標「Peppa Pig」經Astley Baker Davies Limited(申請人)提起無效宣告申請,最終被宣告無效。
商標權和著作權的保護內容是什麼?兩者衝突時該保護誰?
著作權:保護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慧成果,獨創性是其核心要件。在作品完成時即自動獲得,大陸著作權登記只是形式審查,通過即可取得證書,約3-6個月。
商標: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顯著性是其核心要件。
大陸《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此處的合法權利包含了著作權。
當兩種權利競合的時候,實際上是保護「在先」權利。即誰先取得就先保護誰。但著作權是作品完成即獲取,證明「在先」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著作權登記。
金銳商標建議:如果註冊圖形商標,最好先將圖形做著作權登記。商標權保護需要指定類別,而著作權沒有,後期遇到有人在其他類別搶註時,可依據商標法提起無效對方商標。
附案情詳細如下:
一、案情
申請人: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中國福建省晉江市池店赤塘制鞋七廠
爭議商標:
中國福建省晉江市池店赤塘制鞋七廠(被申請人)於2013年12月9日提出註冊申請,經異議不成立,於2016年9月7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
2017年6月19日,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申請人)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主要理由為申請人及其發行的《Peppa Pig(小豬佩奇)》(台灣譯為:粉紅豬小妹)動畫片以及片中的角色形象在中國乃至全球範圍內均享有極高的知名度。
爭議商標的圖形部分與申請人享有在先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實質性相似,侵犯了申請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權。申請人請求依據大陸《商標法》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二、裁定結果
經審理認為,
首先,申請人所述的「Peppa Pig」角色形象表現形式獨特,具有較強的獨創性,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其次,申請人提交的智慧財產權轉讓相關協議及「Peppa Pig」在美國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及作品圖樣等證據足以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Astley Baker Davies Limited與申請人為「Peppa Pig」的著作權人,且該美術作品的創作完成時間和公開發表、使用的時間均早於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
中國與美國均為《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申請人在美國取得的著作權亦受中國著作權法的對等保護。
再次,該商標的圖形部分與涉案作品在構成要素、表現形式、設計細節等方面高度相近,給公眾的視覺效果幾乎無差異,已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相似。
最後,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期之前,《新民網》、《書市觀察》、《西域圖書館論壇》等國內媒體已對小豬佩奇系列圖書及遊戲進行了報道,被申請人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完全有可能接觸到申請人作品。本案爭議商標文字亦與申請人涉案作品動畫角色名稱完全相同,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難謂巧合。
綜上,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許可,將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其行為侵犯了申請人在先著作權,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了大陸《商標法》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因此,爭議商標依法應予以無效宣告。
來源:專利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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