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法源依據有哪些?

A:依據商標法第71條規定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而比較常見的求償方式之前告狀俠也提過了,就是第一項第三款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的金額,或超過1500倍時以總價定賠償金。

 

Q:數量非鉅的情況,法院真的會判滿1500倍嗎?

A:老實說,數量非鉅真的很難判滿1500倍滿倍數的賠償金額,比較常見的賠償倍數大多會在300倍以內,有少數個案可能是到500倍以內,數量不多的情況下,法院還是會視情況定賠償數額。

 

Q:法院刑事判決下來我會被關嗎?

A:通常法院不會判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尤其是初犯,都是可以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的,所以除非不易刑,不然一般情形下是不會被關的。但如果仿冒情況不輕的累犯,或仿冒情節非常嚴重(EX:數量、侵害商標權人的多寡、商品有無影響人民的安全、健康疑慮等等),法院還是有超過6個月的判決過。

 

Q:和解金額的取捨應該怎麼判斷?

A:單純以經濟利益作為考量,可以大概評估自身侵權的程度作為是否要和解的依據,如:總共販售3件A牌仿冒品,零售單價為100元,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先自行試算100乘上倍數並加上易科罰金可能的金額,作為判斷的考量。

不過實際上還是要請各位多注意常被遺忘的程序利益,也就是跑法院的辛!酸!累!

 

本文經廖英作律師授權分享在金銳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官網與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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