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訪者:金銳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姚漢婷主任

文2:讓品牌專屬於你:專家教你在台灣申請商標怎麼做!

字數=1550字

 

商譽優良的事業,才能長久經營,而維持良好印象的第一步,就是擁有專屬於己的商標。金銳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姚漢婷主任說明,在台灣與全球大多數國家,商標是「先申請主義」,即最先申請者能擁有該商標的權益,當決定好要發展事業時,就該申請商標!

 

商標命名是大事:取個有識別性的好名字!

 

無論是誰,都希望事業能擁有獨一無二的名稱,但常到商標申請步驟時才發現,怎麼自己覺得很棒的名字別人也都想到了?姚漢婷建議,在商標發想時、註冊前,可透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twtmsearch.tipo.gov.tw/OS0/OS0101.jsp)的檢索系統,查詢想申請的名稱與圖案、相似的名稱與圖案是否已被申請註冊,若已被申請,則無法通過;有相似前案,商標申請也可能會無法通過,需加以注意。

 

「識別性」表示商標是否具備足夠的獨特性或可辨認性,因此識別性越高越好。不過,商標可以有部分是不具識別性的。例如「小農」這2個字,一般大眾都常使用,在農業相關商品服務類別如第29類果醬、第31類新鮮水果類不具識別性,如果希望品牌名稱是OO小農,就把商標圖樣中的小農2字聲明不專用,一樣能有機會成功申請商標。

 

商標中同時有文字與圖案,可以分開申請嗎?

 

商標中有文字、圖案,應該合併成為聯合商標,還是文圖分別申請呢?姚漢婷建議,若經費允許,文圖分別申請商標是較好的做法,這樣在後續單獨使用文字或圖案商標時,都能享有完整的商標權保護。若將文圖合併成一個商標提出申請,在使用時就需以合併的型態使用為主,若被其他人使用合併申請商標的一部分文字或圖像時,則未必會被認為是侵權。但若文字識別性不佳時,與圖案組合申請則是種解套的方式。

 

選對類別很重要!一個開始的小錯誤可能引發後續大影響~

 

目前商標類別分為45類,類別下又再細分為項目與小群組。一個商標能使用的商品與服務範圍,需視商標所申請的類別項目而定,例如「小林」同時被煎餅、眼鏡、美髮3個業者使用,這些業者提供的商品服務分屬不同類別,因此都能註冊小林為商標,權利不互相衝突。

 

姚漢婷指出:「許多一般人認為相近的商品與服務,其實分屬於不同類別,申請時需非常留意,以免權益出現漏洞。」舉例來說,種植水果的小農,產品可以產出鮮果、加工果醬,以及販售果汁的小店。因鮮果、果醬、飲料店即分別屬於不同的類別,業者在申請商標時,需仔細審視申請的類別項目,是否能完整保護到業務經營的範圍,申請類別與細項越多,保護範圍越大,但申請費用也會因此增加,因此商標申請時,需非常仔細地檢索比對資料,一來確認需要的類別都有申請到,二來也避免重複申請他人已註冊的商標。

 

姚漢婷以服飾產品為例,說明實際的複雜程度:「衣服與鞋這兩個細項會互相檢索,但是手套與衣服就不會。因此如果A公司以「TGA農」申請衣服細項,那麼B公司可以就手套這個細項,申請「TGA農」商標來製作手套,智財局有很高機會核准後者商標申請。」

想清楚再出發!商標申請後不能變更,但能再申請新案

 

商標申請後,不能變更類別與商標圖樣,因此如果漏失類別、更改文字與圖案,都必須再提出申請案。如果商標在品牌經營的過程有改變,只要是同一申請人,仍可在同類別繼續申請相近商標的新案,就像是星巴克的女神LOGO圖案隨時代進化一樣,最初商標是全咖啡色的雙尾美人魚圖案,1987年時更改配色為綠黑並調整圖面,1992年再更新圖面配置,將美人魚從全身改為部分露出,直到2011年時更動為現今使用的單色商標,圖面設計也更加簡潔,而這些新舊版本商標都可註冊受到保護。有辦法放上星巴克logo演變圖讓讀者更易懂嗎?由於有商標權利者才能使用商標,這部分要請教姚主任是否合適,在此先調整文章說明讓讀者更具畫面

 

不是只有註冊就好,定期展延、商標「維權」也很重要!

 

然而不是申請後就一勞永逸,姚漢婷提醒,商標註冊後有使用年限,在台灣為十年,到期前六個月內須繳納延展費用,商標可無限次延展,商標即是品牌第二生命。但須注意的是,商標要實際持續被使用,否則展延可能不會通過。「根據99年度智易字第17號判決,「石頭鄉」老闆的商標權屆期,沒有付費延展讓商標失效,店家仍持續用同樣名稱營業,後來這個名稱被別人註冊,反而被對方控告侵權。」此外,商標除了註冊與延展,維護自身權益也非常重要!

(可以持續展延幾次呢? 每次展延的期限是幾年呢?)附記:由於展延有分過期前/後6個月都能申請展延,但是費用不一樣,在此僅讓讀者了解可以展延,不多做細部說明以免稀釋重點。

 

姚漢婷表示:「申請商標其實要適度的維權,如果發現有人侵犯了自己申請的商標權益,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就要透過發存證信函等方式警告對方。若不維權,且越來越多人申請類似的商標,智財局反而可能會讓這些類似商標都通過,甚至認為最原始的商標成為通用名稱,依據商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智財局應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該商標。」申請商標,也必須妥善使用商標、維護自己商標權益,才能讓商標的效果發揮至最大。

 

文章出處:台灣創意設計中心及TGA 「品牌好農 行銷台灣」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