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係依據1993年制定的《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於歐洲聯盟成員國間進行之商標制度,由歐盟商標局主管。
提交歐盟商標申請後,官方回執約7天,形式審查後公告3個月,保護年限自申請日起算10年。
歐盟商標體系特色
✔︎ 申請費用較低,只需申請註冊一次,等同向全歐盟提出申請;
✔︎ 保護集中;
✔︎ 註冊後僅須提出於任意一會員國之商標使用證明,就視為全歐盟使用;
✔︎ 已取得之歐盟商標註冊日後可自動延伸至新加入會員國。
歐盟商標會員國 |
愛爾蘭、法國、德國、比利時、荷蘭、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丹麥、瑞典、芬蘭、義大利、奧地利、希臘、賽普勒斯、捷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維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埃西亞等歐洲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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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申請程序
a. 形式審查 就申請資料是否完備、是否主張優先權及商標是否可以做為一個表徵符號進行審查,若有需要補正事項,會發出官方通知,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逾期EUIPO將拒絕受理此案。隨後,EUIPO將申請資料送歐盟翻譯中心進行翻譯以便後續公開及檢索程序(官方語言:英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或義大利文)。
b. 檢索報告 檢索部門進行檢索並寄交根據歐盟商標資料庫所作之商標檢索報告予申請人,同時將申請案之資訊寄給近似商標之商標權人。
自2008年3月10日起,各個會員國的國家檢索報告變成是有選擇性的,只有在申請人提出要求並另外支付費用時,EUIPO才會寄給申請人在各個會員國家的商標檢索報告。至於有提供此項服務的會員國則包括捷克、丹麥、希臘、立陶宛、匈牙利、羅馬尼亞、斯洛伐克。但是有關歐盟商標資料庫的檢索報告及寄發監測信的動作,仍將會繼續進行,該項費用已包括在申請費中。
c. 監測信 在申請過程中檢索到有構成近似的歐盟商標存在時,在寄交商標檢索報告的同時,EUIPO也會對些前案的商標權人發出「監測信」。雖然歐盟會發「監測信」通知前案商標權人,但是僅僅只有「提供參考」的性質。也就是說,不一定被檢索出來即代表兩商標間一定會產生衝突。
d. 公告 在寄交根據歐盟商標資料庫所作之商標檢索報告予申請人後,就會將商標申請案公告於官方公報。在商標公告的三個月期間內,任何人只要認為該商標有不可以獲得註冊的理由,均可以對這個商標提起異議。
e. 註冊 當商標在核准註冊且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即會發出商標註冊證書。